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催字第31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催字第31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一八八號
聲請人如新國際人才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光宇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良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B書記官陳淑娥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六個月至九個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一八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大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台中港分行│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伍萬捌仟玖佰肆拾│0000000││││司黃竹│││陸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