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四四號
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 侯素英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貳仟肆佰壹拾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十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十九分之十八。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慧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被告應負擔金額(十九分之十八)│├────────┼───────────┼────────────────┤│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二千七百八十六元││├────────┼───────────┼────────────────┤│第一審送達費│二百四十八元││├────────┼───────────┼────────────────┤│本件程序費用│六十八元││├────────┼───────────┼────────────────┤│合計│一萬三千一百零二元│一萬二千四百十二元│└────────┴───────────┴────────────────┘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