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秩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壢秩字第123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移送人 吳宇朔
章嘉紹
張 昱綺
陳文萱
林柔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8年9月17日中警分刑字第108004515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宇朔、章嘉紹、 張昱綺 、陳文萱、林柔卉均吸食煙毒或麻醉藥
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扣案之氧化亞氮(俗稱笑氣)鋼瓶壹瓶、愷他命殘渣袋貳包、不
明混合物體粉末殘渣袋(呈愷他命毒品反應)肆包沒入之。
事實及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吳宇朔、章嘉紹、張昱綺、陳文萱
、林柔卉於民國108年8月18日18時17分許,在桃園市○○
區○○路0段000號(馬卡龍汽車旅館109號房)內吸食煙
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氧化亞氮(俗稱笑氣),經執
行臨檢勤務之員警當場查獲,並扣得氧化亞氮(俗稱笑氣)
鋼瓶1瓶、愷他命殘渣袋2包、不明混合物體粉末殘渣袋(
呈愷他命毒品反應)4包,被移送人吸食氧化亞氮(俗稱笑
氣)之行為,應認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二、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
以下罰鍰: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上開
違秩事實業經被移送人均於警詢中坦承不諱,並有並有調查
筆錄、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
場照片1張附卷可參,另有氧化亞氮(俗稱笑氣)鋼瓶1瓶
扣案為憑,堪信為真實。核被移送人吳宇朔、章嘉紹、張昱
綺、陳文萱、林柔卉於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第1項第1款「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規
定,應依法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吳宇朔、章嘉紹、張昱綺
、陳文萱、林柔卉於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及上
開違秩行為所生之危害,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
三、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入,
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所明定,本件扣案之一氧化
亞氮(俗稱笑氣)鋼瓶1瓶,係被移送人吳宇朔、章嘉紹、
張昱綺、陳文萱、林柔卉違反本法所用之物,且為被移送人
吳宇朔、章嘉紹、張昱綺、陳文萱、林柔卉共同購買所有,
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入。
四、另扣案之愷他命殘渣袋2包、不明混合物體粉末殘渣袋(呈
愷他命毒品反應)4包(含愷他命殘渣),業經公告為第三
級毒品,屬依法查禁之物品,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
1、2項、第23條第3款之規定,單獨宣告沒入。
四、據上論斷,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
、第22條第1項、第2項、3項、第2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方楷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書記官張季容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