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秩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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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壢秩字第123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移送人   吳宇朔
       章嘉紹
      張 昱綺
       陳文萱
       林柔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8年9月17日中警分刑字第108004515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宇朔、章嘉紹、 張昱綺 、陳文萱、林柔卉均吸食煙毒或麻醉藥
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扣案之氧化亞氮(俗稱笑氣)鋼瓶壹瓶、愷他命殘渣袋貳包、不
明混合物體粉末殘渣袋(呈愷他命毒品反應)肆包沒入之。
事實及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吳宇朔、章嘉紹、張昱綺、陳文萱
、林柔卉於民國108年8月18日18時17分許,在桃園市○○
區○○路0段000號(馬卡龍汽車旅館109號房)內吸食煙
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氧化亞氮(俗稱笑氣),經執
行臨檢勤務之員警當場查獲,並扣得氧化亞氮(俗稱笑氣)
鋼瓶1瓶、愷他命殘渣袋2包、不明混合物體粉末殘渣袋(
呈愷他命毒品反應)4包,被移送人吸食氧化亞氮(俗稱笑
氣)之行為,應認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二、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
以下罰鍰: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上開
違秩事實業經被移送人均於警詢中坦承不諱,並有並有調查
筆錄、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
場照片1張附卷可參,另有氧化亞氮(俗稱笑氣)鋼瓶1瓶
扣案為憑,堪信為真實。核被移送人吳宇朔、章嘉紹、張昱
綺、陳文萱、林柔卉於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第1項第1款「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規
定,應依法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吳宇朔、章嘉紹、張昱綺
、陳文萱、林柔卉於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及上
開違秩行為所生之危害,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三、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入,
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所明定,本件扣案之一氧化
亞氮(俗稱笑氣)鋼瓶1瓶,係被移送人吳宇朔、章嘉紹、
張昱綺、陳文萱、林柔卉違反本法所用之物,且為被移送人
吳宇朔、章嘉紹、張昱綺、陳文萱、林柔卉共同購買所有,
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入。
四、另扣案之愷他命殘渣袋2包、不明混合物體粉末殘渣袋(呈
愷他命毒品反應)4包(含愷他命殘渣),業經公告為第三
級毒品,屬依法查禁之物品,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
1、2項、第23條第3款之規定,單獨宣告沒入。
四、據上論斷,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
、第22條第1項、第2項、3項、第2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方楷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書記官張季容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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