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小字第206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2062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被   告  邱崑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時,被告邱
崑源之住所地在臺北市萬華區,又查無應由本院管轄之因素
,故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書記官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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