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東簡調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東簡調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江能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事由,係請求確認繼承遺產之數額,
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不能調解,爰逕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書記官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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