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4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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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461號原告 林欣芳 訴訟代理人 周思傑 律師被告 賴文仁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第6頁第24行「應核減為3萬元較為適當」之記載,應更正為「應核減為8萬元較為適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關於第6頁第24行「應核減為3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核減為8萬元」,實依據判決主文欄已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元」,且判決第7頁第11行亦記載「請求被告給付8萬元」,顯見判決關於第6頁第24行「應核減為3萬元」之記載,應係誤植,應予以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書記官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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