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28號上訴人 張莅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丹鳳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其具狀人欄未經上訴人簽名或蓋章,僅有影印之印文,且未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經上訴人簽名或蓋章之上訴狀,並提出繕本1份,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書記官李國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