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侵訴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侵訴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侵訴字第20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選任辯護人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0000-000000A自民國壹佰零捌年貳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0000-000000A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本院認犯罪事實欄二之(一)、(二)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及犯罪事實欄二之(三)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被告坦承上開全部犯行,且有被害人之指訴及客觀跡證可據,被告就本案所涉上開各該犯罪之嫌疑重大,所涉犯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逃亡之虞,又被告於本案中強制性交之犯行次數甚多,認有反覆為該等犯行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107年11月20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2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李秋娟法官高思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靖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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