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4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明雄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文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1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302,315元,原判決就上訴人所宣示敗訴部分
之金額為107,315元,上訴人就此不利益部分提起上訴,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