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1274號
上 訴 人 新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台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泰順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萬捌
仟玖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玖佰陸拾伍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241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