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58號原告 楊素娥 被告 邱奕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又原告另聲請先行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請原告應先預納調解本件聲請費2000元;若調解不成立,原告應於該日後7日內,再行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差額即8900元(扣除2000元)。
二、補提供民事起訴狀繕本2份(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以利送達被告)。
三、原告為何記載被告居所於彰化縣伸港鄉....?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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