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侵害配偶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68號原告 林羽姍 被告 陳進坤
沈宜臻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配偶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