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3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陣宇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陣宇良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陣宇良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時,即應據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此有最高法院47年度台抗字第2號裁定意旨可以參考。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此有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最後審理事實諭知判決者,為本院113年度埔簡字第37號判決,是本院自有管轄權。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卷附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後,認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屬正當,應予准許。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埔簡字第135號判決判處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3年度埔簡字第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又附件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然依上開說明,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既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不能以此而認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本院考量受刑人本件所犯各罪之罪質、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暨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並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另本院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函請受刑人於函到7日內針對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表示意見,給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以周全受刑人之程序保障,惟受刑人迄今均未以書面或言詞回覆(見本院卷第19至23頁),應認其放棄陳述意見之權利,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施俊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欣叡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附表:
受刑人陣宇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2罪)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2/02/26112/03/11112/06/2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95號、第345號南投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65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案號112年度埔簡字第135號113年度埔簡字第37號判決日期112/08/29113/03/01確定判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案號112年度埔簡字第135號113年度埔簡字第37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9/29113/04/03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496號(已執畢)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38號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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