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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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9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離婚事件,依據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4條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離婚事件,未據原告補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黃賢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蓉柔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