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4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偵字第71、10140號),本院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乙○○、甲○○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各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另補充被告乙○○、甲○○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1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4年3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恆壽中華民國9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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