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71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71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712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⑴貳萬伍仟伍佰柒拾壹元⑵貳萬玖仟壹佰柒拾貳元⑶貳萬玖仟貳佰壹拾玖元⑷貳萬玖仟貳佰壹拾玖元⑸貳萬玖仟貳佰壹拾玖元,及均自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計算之利息,暨均自九十二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書記官劉企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