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4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偵字第4063號),本院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偽造之現金保管條上偽造之 張來 有簽名玖枚、指印捌枚、印文參枚及偽造之民事聲明異議狀、民事抗告狀上偽造之張來有簽名、印文各壹枚、偽造張來有印章壹顆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欄中偽造之現金保管條8紙應予更正為9紙外,餘均引用該聲請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56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1
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3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恆壽中華民國9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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