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13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經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930元。嗣經本院於98年4月6日以98年度補字第9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書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而前揭裁定書業於同年4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書記官洪月甚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