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053號聲請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莊漢威 、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中壢市○○段○○○○號及坐落同地段之1205
二、若莊漢威非本件抵押物之所有權人,因拍賣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簡易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