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3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國民身分證(另案於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33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魏宏安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