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115號原告乙○○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傑翰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貳萬伍仟陸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玖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玖佰叁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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