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311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款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思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書記官黃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