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59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5998號債權人 藍清鋒 債務人 謝宜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玖萬捌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思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表: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7年度司促字第5998號│├─┬───────────┬───────────┬───────────┬───────────┤│編│發票日│金額│提示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1│97年2月23日│50,000元│97年2月4日│FA0000000│││││││├─┼───────────┼───────────┼───────────┼───────────┤│2│97年9月22日│48,500元│96年9月26日│TFL0000000│││││││└─┴───────────┴───────────┴───────────┴───────────┘◎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