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5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溫育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6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溫育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溫育斌(下稱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民國(下同)102年8月28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則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
102年1月25日修正前之舊法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之新法改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1、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2、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3、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4、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新舊法後,以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使被告就得易科罰金之刑,仍保留得易科罰金之利益,且被告亦有請求全部之宣告刑(無論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科罰金者)均定執行刑之選擇權益,是以較有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102年1月25日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三、查受刑人溫育斌於101年3月13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同年3月12日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1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附表編號1)、有期徒刑6月(附表編號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再於101年2、3月間共同販賣及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01年2月4日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01年2月21日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43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附表編號3)、有期徒刑3年8月(附表編號4)、有期徒刑7年9月共2次(附表編號5)、有期徒刑6年6月共8次(附表編號6)、有期徒刑9月(附表編號7),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6月,嗣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199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等情。
四、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為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雖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係為得易科罰金之刑,而所犯如附表編號1、3至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固不得就附表編號1、3至7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然受刑人於102年8月28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卷第5頁)中表示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全部罪刑聲請定應執行刑,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爰准許檢察官之聲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王金全
法官簡婉倫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宜汝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1.03.13│101.03.12│101.02.1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968號、│毒偵字第968號、│偵字第6660、7677│││101年度偵字第│101年度偵字第│、9263、9264、│││7953號│7953號│9586、9585、│││││10321、1209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1315號│1315號│431號││├────┼────────┼────────┼────────┤││判決日期│101.07.17│101.07.17│102.05.28│├───┼────┼────────┼────────┼────────┤││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02年度台上字第││判決││1315號│1315號│3199號││├────┼────────┼────────┼────────┤││判決│101.07.17│101.07.17│102.08.08│││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9262號│執字第9262號│執字第9252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7年9月│有期徒刑6年6月││││(共2次)│(共8次)│├────────┼────────┼────────┼────────┤│犯罪日期│101.02.04│101.02.11、│101年2月15、16、││││101.02.21│17、19、20日;│││││同年3月4日、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6660、7677│偵字第6660、7677│偵字第6660、7677│││、9263、9264、│、9263、9264、│、9263、9264、│││9586、9585、│9586、9585、│9586、9585、│││10321、12094號│10321、12094號│10321、12094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431號│431號│431號││├────┼────────┼────────┼────────┤││判決日期│102.05.28│102.05.28│102.05.28│├───┼────┼────────┼────────┼────────┤││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02年度台上字第│102年度台上字第││判決││3199號│3199號│3199號││├────┼────────┼────────┼────────┤││判決│102.08.08│102.08.08│102.08.08│││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9252號│執字第9252號│執字第9252號│└────────┴────────┴────────┴────────┘┌────────┬────────┬────────┬────────┐│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1.02.2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6660、7677│││││、9263、9264、│││││9586、9585、│││││10321、12094號│││├───┬────┼────────┼────────┼────────┤││法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431號││││├────┼────────┼────────┼────────┤││判決日期│102.05.28│││├───┼────┼────────┼────────┼────────┤││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判決││3199號││││├────┼────────┼────────┼────────┤││判決│102.08.08│││││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92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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