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二九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執聲字第一四三九號、九十三年執字第五三七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因犯偽造印文罪,所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復因犯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再因犯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陳思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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