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四七號
原告乙○○○○腦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志洋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四七號
原告乙○○○○腦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志洋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