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八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四一○號、九十三年度執字第五四七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著作權法罪,前經鈞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四年確定。於緩刑期內即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九日,更犯竊盜等罪,經鈞院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爰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唐敏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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