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簡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93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魏至平 被告 魏甫峻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104年度簡字第277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堯讚
法官楊雅萍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