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4號聲請人 王騰輝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謝沁蘭 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69號給付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是當事人或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於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且需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否則,其聲請難謂為合法,法院得不予許可。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6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6年12月5日、107年1月22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未據敘明其聲請各該期日錄音光碟有何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事由,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孟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書記官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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