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移轉登記出資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68號原告雪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惠香 訴訟代理人 周春米 律師
任明穎 律師被告 李郁文
李夢梅 李文園 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 律師被告 李欽聖 訴訟代理人 徐萍萍 律師被告 李欽若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移轉登記出資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書記官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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