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建上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建上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酌減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上字第79號上訴人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雅惠 律師複代理人 陳澤榮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酌減違約金事件,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2萬8,019元(見本院99年度建上字第22號卷第20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6,796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6萬1,048元,尚不足11萬5,7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梁玉芬法官曾部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書記官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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