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826號聲請人即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李昶欣 律師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以被告之選任辯護人資格,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告甲○○之選任辯護人,依本院羈押被告之理由,係以被告涉犯詐欺取財罪嫌疑重大,認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規定予以羈押在案。然羈押之目的既在保全訴訟之進行,查本案業於民國98年8月6日下午4時宣判,被告所犯並非重罪,且被告於本院審理過程中已有悔意,於本案僅為「車手」之角色,不僅不能也不致反覆實施同一犯罪,若經具保後,亦無逃亡之虞,爰請求准許被告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由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176號案件審理中,並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所涉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疑重大,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自98年6月25日起羈押在案。訊據被告固坦承其參與被訴之詐欺取財犯行,並擔任載送集團成員四處行騙之司機角色,業經本院於98年8月6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經衡酌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均未遭查獲到案,認仍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取財犯罪之虞,而具有羈押之原因,聲請意旨所陳各節尚無足使本案羈押原因消滅,本院基於預防被告再度為同一犯罪之考量,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之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有羈押之必要,本件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7庭
法官丁智慧上係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錦源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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