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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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49號聲請人 賴建樺 相對人 陳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0年9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對於聲請人所負金錢消費借貸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00年12月19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100年9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6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0年12月20日。詎清償期屆至,相對人未依約償還,尚欠本金6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各一件,以及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各一件等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相對人陳淑美於101年9月28日具狀異議並無欠債權人達陸拾萬元之多云云,惟非訟法院僅對於聲請人所提證明文件而為形式審查,並無實體審認之權限,相對人上開陳述,已涉及實體上權利義務關係是否存在而有所爭執,應另循民事訴訟程序尋求救濟,併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14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市││盧厝││302│建│23422.00│100000分之186││└──┴───┴────┴──┴───┴──┴─┴─────┴───────┴──┘┌─────────────────────────────────────────────────┐│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14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第││││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十│││││││積││備考││││││材料及│一│││││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及用途│積│位│││├──┼──┼─────┼────┼────┼──┼──┼──┼──┼─┼───┼─┼─┼──┼──┤│001│5588│嘉義市 林森 │嘉義市盧│住家用鋼│102.││││10│陽台│11│平│全部│││││東路722之│厝段302│筋混凝土│02││││2.││.0│方││││││34號十一樓│地號│造13層│││││02││5│公││││││之4││││││││││尺│││├──┴──┴─────┴────┴────┴──┴──┴──┴──┴─┴───┴─┴─┴──┴──┤│共有部分:盧厝段6062建號,面積33,891.2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86。│└─────────────────────────────────────────────────┘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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