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30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板簡字第306號

原告 邱兆益

被告 陳品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參拾玖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零陸拾陸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10年9月間起加入年籍不詳之「 陳紹元 」、「 蔡玉祥 」及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KK」、「威士忌」(綽號 胖子 )等人所屬之詐欺集團,擔任車手,負責依指示提領及轉交款項,並從中獲取報酬,被告即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意思聯絡,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0日,假冒環球購物電商業者,向原告佯稱:信用卡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於110年11月10日17時2分、同日17時5分各轉帳新臺幣(下同)49,963元、49,976元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帳戶)內、於同日17時24分轉帳49,963元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乙帳戶)內、於同日17時26分、17時30分各轉帳49,963元、28,028元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丙帳戶)內,共轉帳227,893元,再由被告提領轉入甲帳戶之款項後轉交他詐欺集團成員,以此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該等款項之去向,爰依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227,893元。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對於刑事判決認定事實及金額不爭執等語資為抗辯。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自110年9月間起加入年籍不詳之「陳紹元」、「蔡玉祥」及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KK」、「威士忌」(綽號胖子)等人所屬之詐欺集團,擔任車手,負責依指示提領及轉交款項,並從中獲取報酬,被告即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意思聯絡,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0日,假冒環球購物電商業者,向原告佯稱:信用卡設定有誤,須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於110年11月10日17時2分、同日17時5分各匯款49,963元、49,976元至甲帳戶內,旋由被告提領一空,以此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該等款項之去向等事實,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庭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52號、第253號刑事判決就此判處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確定,有刑事判決可稽,並經本院調取刑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有上述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侵權行為,擔任車手提領原告匯入甲帳戶之99,939元,致原告受有99,939元之損害,自應依上規定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㈢至原告匯入乙帳戶之49,963元及匯入丙帳戶之49,963元、28,028元,原告未主張並舉證係被告所提領,亦未證明被告就此有何不法參與分工行為且為原告此部分損害之原因而與之有相當因果關係,則原告就此請求被告賠償127,954元,非屬正當,不能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9,939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另原告併依不當得利請求權為請求權基礎,不能使其受更有利之判決,本院即無庸再予審究。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應併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審酌後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李庭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