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390號原告甲○○兼法定代理人乙○○
丁○○被告丙○○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6月27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書記官林雯琪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390號原告甲○○兼法定代理人乙○○
丁○○被告丙○○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6月27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書記官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