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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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777號

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王一如

一、原告與被告 沙恩 即PHOOMPHOOKHIEOSANGAD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62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書記官巫惠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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