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17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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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78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一中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王品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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