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北簡字第192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彥臻 被告 婁志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45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臺北簡易庭法官 郭美杏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