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抗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宣告法令章程無效等再審之訴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七一九號抗告人 謝諒 獲上列抗告人因與社團法人台北律師公會間請求宣告法令章程無效等事件,以 盧彥如 為再審被告,提起再審之訴,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二年度再字第三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本件抗告人對其與相對人社團法人台北律師公會間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三八號請求宣告法令章程無效等事件,以盧彥如為再審被告,提起再審之訴。查盧彥如並非上開事件確定判決之當事人,抗告人對之提起再審之訴,難謂合法。原法院認抗告人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聲明廢棄原裁定,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鄭純惠法官李文賢法官吳麗惠法官李慧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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