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抗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法令章程無效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一二八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台北律師公會等間請求宣告法令章程無效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二二二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者,不在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修正施行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二項准許再抗告之列,自不得對於該裁定再行抗告。又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原法院應駁回之,同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認其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八八九號裁定之抗告為無理由,而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提起再抗告,原法院認其再抗告(原裁定誤載抗告)為不合法,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以裁定駁回之,依當時有效之法律,經核於法洵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葉勝利法官高孟焄法官許正順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