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83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
入出境許可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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