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79號聲請人丙○○
號乙○○上一代理人 謝英吉 律師相對人甲○○代理人 路春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3,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