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修訂捐助章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3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 黃秋茂 私立秋茂園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參照)。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尤旗樟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