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4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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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董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35號聲請人桃園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就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選任臨時董事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二、請提出相對人最後1次全數合法董事資料或社員名單,並請提出臨時董事人選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書記官邱飛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