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26號原告丁○○
鄰421號戊○○
1號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3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分割之系爭25-20地號等17筆土地之土地謄本(起訴狀所附之土地謄本,土地所有權部未記載原告丁○○、被告乙○○、甲○○、丙○○等人)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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