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竹小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竹小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竹小字第一五五號
原告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國政 送達代收人 程兆暘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交付送達費郵票並提出準備書狀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明箴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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