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附民上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附民上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重附民上字第六0號
上訴人即原告己○○○
甲○○乙○○庚○○辛○○丁○○戊○○丙○○被上訴人壬○○即被告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七八四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經一審判決駁回,原告不服提起上訴,刑事部分業經本院銷原判決改判被告有罪,惟查附民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周盈文法官官有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蓓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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