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丁○○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吳莉鴦 律師右列被告等人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丁○○、丙○○均自民國玖拾貳年柒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丁○○、丙○○三人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三人均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均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並自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均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