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字第129號
原告 林於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