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小調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小調字第372號

聲請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聲請人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 胡榮吉 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胡榮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1,15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聲請人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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